2023年12月18日上午,中国大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曾经逃亡二十年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主犯劳荣枝执行了注射死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其已于1999年被执行死刑的男友法子英共谋,由劳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实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人死亡。法院认为,她与法子英的绑架有着模式化的特征,都有一同物色、诱骗、绑架、抢劫和杀人,虽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比法子英低(并未直接杀害受害人),但仍属于积极参与的主犯;她被判处三个死刑,合并执行。之后的二审和死刑复核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没有实物证据的凶杀重案。各界本对此案有很多不同角度的意见,例如劳荣枝的律师认为劳案存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上诸多问题,然而,死刑执行之后,无论是新闻机构,还是各类自媒体账号的井喷报道,论述框架只有一个:“大快人心”。这是记者们采访了被害“小木匠”陆忠明的妻子朱大红之后得到的评论——尽管,从判决书看,从诱骗陆到谋杀现场,到将其残忍杀害,都是法子英一人谋划并实施,被害人生前与劳荣枝未有过接触(判决书见链接:劳荣枝案二审宣判 ,全文3万余字的一审刑事判决全文曝光 )。英文媒体中,南华早报用“notorious female serial killer”(臭名昭著的系列杀人犯)形容劳,这也被非主流英文媒体套用。此前,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劳的律师们受到警告,不能公开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在被核准死刑之前,劳荣枝已然在舆论上被处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常常是死刑合理化的理由,然而,“民意”的呈现与引导,倚赖媒体的报道框架与说理过程。在新闻监督和人权守望持续退步的今天,讨论控辩双方焦点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任务,舆论的厌女心态,也成为支持死刑判决的民意催化剂。 曾经的小学教师:主犯或胁从犯? 法庭上的一大分歧是,法院认为,劳荣枝在犯罪中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独立积极,是主犯。她的律师则认为,她对于杀人没有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是法在共同绑架、抢劫犯罪中独自实施、共同计划之外的“过限行为”,劳不应该担责;她被胁迫参与犯罪,因此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生于1974年的劳荣枝,认识大她十岁的男友法子英时,是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法是曾经犯抢劫罪入狱的黑道人物。1996年,内地经济的凋敝和沿海地区的活力形成了巨大落差,加之小学可能在改革中被关闭,“铁饭碗”不保,劳决定与法遁走大城市谋生。盘缠用尽之际,她被法要求去娱乐场所进行陪侍,物色经济条件好的男性,将其诱骗至住处抢劫财物。 以上是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于犯罪开端,劳荣枝在庭上的说法与审讯笔录相左。她在庭上表示,第一起凶杀没有预谋,她当时已与法分手,只是将追求者、熊姓电器商带到家里准备装空调,却发现法带刀出现。这与法子英此前的笔录对应:法曾看到二人出去宵夜,尾随熊姓受害人回家,发现其非常富有;劳见两个男人争执之后哭起来,法让她离开公寓。劳回来问熊某下落,法说“放了”,实际上此时熊已经被杀死分尸。 这一起案件中,法子英杀死了熊家三口人。那是1996年,中国司法系统正在进行第二次“严打”刑事犯罪运动,二人成为通缉犯。劳的家人暗示了警方在找她。于是劳荣枝认为自己“入室抢劫……至少15年,后面就只得跟着法子英亡命天涯了”。 他俩犯下的四起重案,从1999年法子英判决书的描述来看,除了最后一次1999年7月22日在合肥杀死一名“小木匠”时劳荣枝是在场的,其他几次劳都被法要求离开而不在现场。在温州,法子英的笔录中提到,劳曾央求法不要杀人。劳表示,自己五年之后看央视节目,才确切知道出了人命。她还自述在目睹法子英杀人之后,自己趁买夜宵之际逃亡武汉,次日法被捕,她使用化名潜逃各地,最后到厦门工作、生活。 道德化的媒体呈现和难以实现的辩护权 2019年,劳荣枝因为帮助其厦门男友管理商场里的柜台,被警方大数据系统识别面部特征,从此归案。此时正值公安部开展“云剑”行动,抓捕逃犯其重点。在媒体报道中,美丽“女魔头”成为她的标签,她归案时的笑容不断出现在短视频中,她化名逃亡二十年中私人生活、网络痕迹和照片也被曝光。尽管也是对女性罪犯的消费,但至少此时,一些报道对她的刻画还是中立的。 当她终于走上被告席的时候,经过两年疫情,新闻业被进一步整肃而凋零,对案件中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报道几乎没有,只有寥寥几家新闻机构报道了劳荣枝一方的辩护意见。 然而,一审前后,一些媒体,譬如《南方都市报》,纷纷渲染了判决书上的一处证词,指控劳荣枝在逃亡厦门期间 “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后索要财物、求包养或由男性提供财务供养的方式生活,日常消费较高,存在依赖男人生活的思想”,尽管根据此前报道,劳自己有工作,更何况“拜金”和“包养”与犯罪无关。如果说这些品行证词对于定罪量刑有意义,劳在离开法之后再无任何违法犯罪,才是最核心的事实。然而,在一众报道中,很普遍的媒体框架是这样一种对比:受害人家属朱大红含辛茹苦、独立支撑家庭,而劳荣枝则享受着“被男性包养”的奢华生活。显然,判决书上这些无关的“证据”,只是帮助媒体刻画了迎合人们集体无意识的“恶毒的荡妇”和“伟大的母亲”的二元框架,却无助于对案情形成清晰的判断。 作为“坏女人”,人人得而诛之,在二审宣判之前,社交媒体上耸动的标题和各种以“女魔头”、“罪大恶极”为题的短视频,实际上已形成舆论对劳荣枝的判决,而无需讨论司法细节。中国政法大学的心理学专家马皑在短视频劳荣枝家属状告法大教授名誉侵权中断言,“劳荣枝在精神上是可以控制法子英的” ,这以专业之名进一步强化了劳 “蛇蝎美女”的形象。 当劳荣枝因为警方笔录与同步录音不符而翻供,以及她有些“娃娃音”的嗓音,都被指责是 “迷惑性强”。即便一些报道内文对司法程序提出了质疑,但发表时也必须服从流量考量。譬如,《南风窗》的报道也指出案子证据不足的问题,总结的标题却是“劳荣枝翻供,‘女魔头’怕死了?” 律师吴丹红在劳荣枝归案后十天接受家属委托,却始终在公安局、检察院和看守所之间辗转,无法会见劳,也不被告知其实际关押地点(详见吴丹红提交给法庭的辩护意见内容以及吴丹红微博答问)。为了让家属委托的律师无从介入,当地迅速指定了当地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这违背了家属委托律师优先、法援律师主要在当事人及其家属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介入的原则。法援律师没有对案子提出任何程序上的质疑。 如此一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劳荣枝都未能得到家属委托律师的帮助。直到一审之后,劳的家属强烈表达不信任法援律师,并到最高法院专程信访,吴丹红和他的助理律师才得以担任劳的二审辩护人。 从二审到死刑复核期间,为她辩护的律师“也应该被判处死刑”的声音不绝于耳,律师还称收到“死亡威胁”并报案。这些舆论诉诸于情绪,而成本很低,可以遍地开花,随时上线,相比起那些只能在案件关键节点出现的媒体报道,这些论调更能影响人们对劳案的认知。 死刑复核期间,吴被江西高院指控,涉嫌在劳荣枝案中通 “违规炒作案件”并“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2021年全国律协发布的“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新规,对他和他的律所立案调查。此后,吴的同事还被威胁“改判杀全家”(见澎湃新闻报道律师受威胁)。与此同时,要求对劳荣枝和律师“斩立决”的自媒体文章和视频则没有受到任何干预。 当强调对司法程序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从业者和人权律师已然风流云散,并被公共舆论边缘化,厌女和传统“报应”论更容易传播。尽管微博上厌女言论常常会遭遇年轻女性的反击,但是对这位女死刑犯,女权群体几乎没有表达任何关切。 不被纠正的证据和程序问题 劳荣枝的家属委托律师曾经递交20万字的死刑复核辩护词,认为劳案中,证据薄弱、程序不合法、在限制被告人辩护权的前提下取得的非法证据未能排除等问题,但全部未被最高法院接受。 法子英1999年7月被捕,12月即被处决。法的案卷中,关于二人关系和劳荣枝在犯罪中的角色的信息几乎没有,甚至有多处证实了劳对于杀人的不知情和未预谋。案发超过二十年,现场没有提取劳指纹和DNA等生物学痕迹,法子英案的证物也早已不在,仅存刑事照片。二十年之后,要认定劳应该对这四起抢劫、绑架和杀人案负责,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缺乏证据。 最终,给劳荣枝定罪的一些关键证据,主要是劳自己的口供。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劳荣枝二审律师指责警方“疲劳审讯、非法拘禁审讯和大量骗供、诱供、胁供、指名问供等以获取不利口供之举” 。他们认为,劳荣枝被抓之后没有送往关押场所,而是直接送到医院并展开审讯,这是非法拘禁行为。因为根据刑诉法,在医院询问犯人,仅限于“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已公布的《劳荣枝案死刑复核辩护词》,辩护律师到最高法院用三周时间核对了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这份辩护词中,律师指出,核对中发现为了把劳荣枝往“主犯”角色上靠,警方的多处笔录与同步录音不同,并在庭审中被脱离语境引申解读。譬如,劳因“杭州保姆案”随口对警察说现场指纹痕迹如果“一把火烧了就没了”,被引申为“劳荣枝要求法子英放火”的事实。 从一、二审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发布的数十万字的详尽辩护词中可以看到很多细节,可以发现,作为女性,在审讯中,劳荣枝服从型的性格让她的“同意”多次被冒用。例如,当她刚被押回南昌,警方连续审讯她将近二十四小时,律师提出疲劳审讯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二审法庭认定是劳自己“愿意不休息”,因此不予排除。劳也“被代表”一度拒绝了家人委托的律师,“自愿”接受官方指派法援律师。 按照劳荣枝在法庭上的供述,她在最后一起案件中,也就是唯一目睹杀人后果的现场受惊之后,当晚趁买夜宵之时逃离。律师认为,这符合劳第一次目睹杀人之后的心理变化,其“趁买夜宵逃脱”,也与法子英索要赎金从前夜的30万骤降为次日的1万,出门前将人质杀死(因劳荣枝已逃离而无人看管),就擒时“饿得不行(没有吃饭)”等情况相互符合。在劳荣枝逃走后的次日,法子英被捕时全城戒严。如果按照公诉方所称,劳是在法子英被抓之后才逃跑,那她很可能在全城戒严中无法脱身。但律师指出的这些“怀疑”并未被检方和法院考虑。而在1999年的一份尸检报告上,最后一位殷姓受害人的推测死亡时间被推后了一天(前一天法子英已经被抓),律师认为,这是办案机关是为了保留受害者是被劳杀死的可能性。而这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死刑是剥夺生命权、不可恢复的极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刑事案件中最高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的人权标准都提示,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劳荣枝案判决的逻辑似乎与此相反,是围绕结论纳入一切有利证据。譬如,法子英的口供是缺少劳涉及杀人的证据的,却被推断认为包庇劳,反而加强了司法机关“伉俪情深”的 “雌雄大盗”的认定。 劳的律师在二审时,还提出一审的程序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审判可能判处重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劳案符合这些特征,但法院只组织了3名审判员的合议庭(没有陪审员)。可法院的回应是,劳案不是“社会影响重大”——尽管江西省两会法检工作报告以及最高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 “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中,劳案都榜上有名。最终,律师提出的所有程序问题全部被驳回。 对于群情激愤的恶性暴力事件,地方政府常常有很强的“命案必破”的决心,更希望能够利用死刑的阻吓效果安定秩序,奔着这一目标而去,程序违法极易发生。著名的死刑冤案“河北聂树斌案”、“云南杜培武杀妻案”等案件中,死刑都被滥用,最终因为“真凶出现”,才证明公安机关当时是“屈打成招”。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对这类所谓“民愤极大”的案件,如果不顾及程序的正当性,即使实现所谓的“正义”,也是“毒树之果”。以往的死刑冤案证明,不顾程序正义的司法,很有可能“合法”地谋杀无辜者。 当加害人可能是受害者 劳荣枝被判死刑,是因为被法院认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但劳在被法子英带往外地谋生之前,是刚过20岁的小学教师,社会关系和工作环境都比较简单,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从其被捕之初的媒体报道可以了解,周围人们对她的印象是性格温和、与人为善。而在法子英伏法之后,劳二十年逃亡中尽管是使用假身份,但媒体大量的曝光,却并未收集到她二十年中任何一条负面信息。而反观法子英,在遇到劳荣枝之前,他就是好勇斗狠的亡命之徒,曾因暴力犯罪服刑10年。如此判若云泥的背景也许表明,法这样的外部因素,是劳犯罪的唯一原因。犯罪心理学家李玖瑾曾经针对法被捕之后劳再未犯罪发表评论:“她当初参与法子英犯罪显然是被法的要求与挟持。也就是说,她具有独立意志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没有主观犯罪倾向。” 司法机关从未考虑劳荣枝被法子英胁迫控制的可能性。律师在辩护词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中提及,询问录像中劳曾经十三次提及“被法子英洗脑和精神控制”,警方都没有记入讯问笔录。检察官认为这种说法“自相矛盾”。他认为劳一边辩称被法强奸并曾堕胎,被殴打、威胁、精神控制,一边却又与法处处以情侣相称、以夫妻相处、一起游览。法院认为,劳荣枝在犯罪过程中多次有机会离开而没有走,证明她并未被胁迫,而是积极参与。 这是对虐待性的亲密关系和女性在这一关系中的处境缺乏认识。熟人性侵中,受到贞操观念影响的受害者会认为自己“爱上”加害人,而亲密关系暴力中存在“暴力循环模式”, 即暴力行为在紧张期、爆炸期 (严重暴力事件)、蜜月期 (平静、道歉)三个阶段中不断循环,暴力之后两个人关系可能显得更为亲密和不可取代,这也是为什么受害者很难选择离开的原因。 而多方信息都显示,法子英在亲密关系中“能文能武”,很可能是亲密与暴虐的结合,才让劳无法摆脱。关系中的胁迫会导致心理上“习得性无助”,表现为难以自救,不相信可以摆脱。劳孤立无援,被挟持走上逃亡之路,更不可能得到任何外部援助,来处理关系中的虐待。要知道,在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生活的九十年代,正值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时,当时的中国官方甚至不承认“家庭暴力”存在。 劳荣枝的律师提供了证据,证明法、劳二人关系中的操控和虐待。譬如,劳多次提到,法子英拿当地黑社会人员灭门女友一家后潜逃的例子威胁她。法第一次同她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并导致其多次流产, 她自己经常遭到法暴打,导致头顶颅骨被打凹陷和右嘴角留疤,但是检方并未认可和查证。曾聘请法当保安的商人陈冬春的证言提到,“法子英人比较强势……看到劳荣枝和别的男人多看了几眼,他就会对劳荣枝拳打脚踢……法子英比较狠,别的女的要是不跟他,他就敢直接说:‘你不跟我,我就杀你全家’……”劳的同学兼好友孙存娣的证言,也印证了劳所称法对他强奸、精神控制、让她害怕的说法。 这些都显示出两人关系中法子英作为控制者的角色。 综合以上情况,在劳荣枝案中,她作为亲密关系受害者的角色是未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她固然犯下严重的罪行,但如果她是暴力受害者,应该在量刑上有所考虑,譬如,判处以中国特色的“死刑缓期执行”。 作为女性的死刑犯 国际废死联盟(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曾在其倡议文件中指出,“广泛存在的性别歧视,以及常常与之一起出现的基于其他身份因素(如年龄、性取向、残障和种族)的歧视让女性处于多种结构性不平等的交汇之处。这些偏见会严重影响判决,例如在一些刻板印象中,女性会被视为邪恶的母亲、女巫或是致命女郎。这种歧视也会导致在拘捕和审判女性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其遭受性暴力和性虐待等原本可以大大减轻刑罚的因素。” 如果从政府承诺减少死刑适用、 "少杀、慎杀 "原则的视角,劳荣枝这样案件证据不足、年代久远、事实模糊、可能存在胁迫以及离开主犯之后不再作恶的罪犯,应该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杀可不杀”因此“不杀”。但中国目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措施,主要是减少适用罪名,而并未在减轻量刑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政府也许需要死刑的阻吓来治理社会。2015年之后,随着人权律师群体受到大规模镇压,根据国际组织大赦国际的估算,中国的死刑数据开始出现回弹。2017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继续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然而三年后的高院院长会议, 周强强调的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章和国家关于死刑的政策,对极少数人,即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 在对女性死刑犯这一部分,女权主义活动家、学者和律师近年来取得进展的,主要是减少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杀夫事件中被告人的死刑适用,并减轻对她们的刑罚。其中,李彦杀夫案(2010年,四川女子李彦因不堪家暴而将丈夫杀死并分尸,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引起世界关注,后被改判死缓,详情可见 家暴受害者杀夫案,法院夹在法理与民意之间 - 纽约时报)是标志性的案件。 而女性对无辜者犯罪的案件,则尚未进入女权学者与律师的关注范围。如最近“重庆姐弟坠楼案”中,女犯叶诚尘提议男犯、其男友张波杀死张自己的孩子,但她并未参与谋杀或为张提供协助,仍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在杭州大火案中的保姆莫焕晶,尽管点火的目的并非伤人或者杀人,并且在火势失控之后有施救行为,而被害人死亡结果是莫点火、物业和消防管理以及救援迟缓共同的后果,但在其他各方责任未能厘清的情况下,莫焕晶也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女性总是被期待善良顺从、照顾他人或为他人牺牲,伤害无辜者生命的犯罪显然与这一刻板形象相悖。在这一类案件中,当她们被定罪量刑过重,通常少有关注。 理解劳荣枝案,要将其放在中国围绕死刑的司法改革背景之下。在半数以上联合国会员国已经废除死刑、绝大多数国家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下,中国死刑执行数据尽管保密,仍是全球最高。 减少死刑,本质上是约束国家暴力的滥用,让司法过程更为公开透明,让法律真正可以保护社会生活。劳案中,对辩护权的限制,以及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刑侦手段,过度依赖口供的起诉与审判,使得程序违法和非法证据无从排除,本是公检法不分家的司法体系中的痼疾;而对女性共犯遭受性别暴力的无视,以及厌女心态社下的社交媒体舆论,则让司法权免于社会的监督审视,并让公众失去从案件中体悟法治精神的机会。 (歪脑的专栏、评论和分析文章均属文章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